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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圆桌讨论】基层长城保护管理工作者的困惑与思考



近年来,我国在长城保护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,建立起了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和《长城保护条例》为主体,地方长城保护管理条例、管理办法法规为补充的法规体系。《中国长城保护报告》《长城保护总体规划》,以及15个长城所在省市的长城保护规划明确了长城保护的相关要求。长城保护实施情况专项督察、一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开展,有效维护了长城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自然景观风貌。但是在基层实际长城保护管理操作中,仍感觉存在着一些困惑和问题。

1、困惑

一是长城保护级别不一致,即同一段连续的长城,部分点段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,而另一部分点段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。按照《文物保护法》,不同保护级别的文物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,由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,即长城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,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需上报国家文物局,长城为省(市)级文物保护单位时,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可上报省(市)文物主管部门,由此很难在审批标准、执行力度上保持一致。

二是长城的一些点段是两省(市)的交界线,各地在长城保护区划划定方法和管理规定的力度上的差异,带来了同一段长城两侧管理力度的不同。以北京和河北省为例,北京2011年颁布的北京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基本沿用了2003年《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划定长城临时保护区的通知》的规定,即长城保护范围为长城墙体两侧各500米,为非建设区。长城墙体两侧500米—3000米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,为限制建设区。同一长城墙体的另一边河北省长城保护范围是50米,建设控制地带是100米-500米,这在管理上带来许多基层部门不理解的问题。

三是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缺乏针对性的技术规范和标准。明代长城是距今时间最短的长城,也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,复杂的地理条件和自然力影响残损情况不容忽视。但是修与不修、修成什么样的争议不断,使得维修工作较难推动。在开放利用上更是缺乏指导性的规定和可供推广的成功案例,地方政府和公众的期望期待又很高,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者经常处在“有口难辨”的境地。

2、建议

一是统一长城保护级别,附属文物实施分级保护。保留了真实性长城墙体作为长城军事防御设施的核心部分,可全部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。长城防御体系中的城堡、烽火台、砖瓦窑等附属文物,可根据其规模、与长城防军防体系关联度、距离、历史价值和现存遗迹多寡等因素分别划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(市)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,实施分级管理。

二是省(市)分界线的长城应统一协商,依据长城及其环境特征划定保护区划,建立省(市)之间协调机制,规范长城周边的管理和对建设行为的管控。

三是开展研究性、精细化的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探索,根据保护目的和长城不同的材质,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长城保护修缮标准或是指导性文件,列出负面清单,避免长城被“抹水泥”的事件再次发生。对于没有开放条件或不准备开放的长城,以归安、排险、环境整理为主,改善其生存条件。对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长城段,在维修中综合考虑长城维修和日后开放使用安全的需求,以及展示标识说明。如限定可登城和不可不登城点段,对沿边道路整理,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等,同时也可以为服务设施选择合适的位置,提供既能保护长城遗存安全和景观完整,又能使参观者充分感受长城文化的公共空间魅力。